《征求意见稿》第十条对禁止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做出明确规定,“(一)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。(二)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、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。(三)未列入国家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。(四)燃油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”。
另外,对于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车生产能力,《征求意见稿》第十一条也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,包括“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;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”等六项具体条款。
在赵英看来,这是向汽车全行业发出明确信号:“不管新能源汽车的时代何时到来,车企都要对传统燃油车的产能进行转换”。
崔东树也提出,“禁止新建燃油汽车企业应该是政策的一惯性严格。控制乘用车和商用车类别生产能力,防止产能扩张无序”。
明确责任和义务 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
《征求意见稿》第五条明确了汽车产业投资的“管理权限”,“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。其中,汽车整车,专用汽车和挂车,以及发动机、车身总成、车用动力电池、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”。
有分析指出,这是政府职能下放的重要举措,未来,地方政府在汽车投资项目的管理上将承担更多的职责。不过,某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经济日报-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直言,“发改委在放权的同时,也提出了非常严格要求”。
记者注意到,《征求意见稿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“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责任和义务”,“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依法依规办理汽车投资项目备案,并通过《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》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”。
针对地方政府引入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的标准,《征求意见稿》第十二条提出,“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(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、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)投资项目,所在省份应符合四方面条件:1)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;2)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,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;3)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;4)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,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”。
为了防止地方政府之间的不公平竞争,第三十二条还明确提出:“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,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、资金、土地等优惠条件”。(经济日报-中国经济网记者 王跃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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